很多网友,包括很多法律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法系是虚化的,我们其实是属于大陆法系,世界上只有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主要的法系(当然也有某些教法,这个不细谈)。老规矩,先说结论,@象牙山律师经过实务和研究认为 :我们的审判活动和法律一直是有社会主义价值为主导的。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前诉判决理由中所涉争点事实的判断是否对后诉发生拘束力的问题,大陆法系以明确界分既判力之作用范围为基础,采纳公文书证明力的立法模式来处理这一问题,实质上将其纳入证据法的范畴予以解决,赋予该争点事实以较高的证明力,以弥补既判力无法辐射到争点事实的缺憾。
在法律文明的发展历史上有一个普遍的现象,即在整个世界的空间范围内,通常出现若干法律文明区域,不同文明区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呈现出差别较大的面貌,而同一文明区域中不同国度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则往往具有较大的类比性,似乎属于同一个“家族”。
英美系:特征:资本主义,两党制,三权分立,海洋法系。外加:南非,冰岛,菲律宾,印度,2.日德系:特征:资本主义,三党制,大陆法系,日本,德国,3.法国系:特征:多党制,三权分立,自由主义,人文主义,大陆法系。
进一步分析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从隐然成形到长期相持,尽管在过去的一个世纪经历多少主动汇流的努力或因外部因素强制形成,其内聚力整体而言并未消减,原因就在各自源于历史形成的特征,彼此其实都有清楚的关连,或为因果,或为配套,不仅从上游而下游、从理念到制度,会源源而生,实际上从果也会不断反馈正当性到因,或调适变迁而回向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