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且系行政机关过错所致的,行政机关承担何种责任?行政协议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需要明确强制性规定的法源及其是否在签订协议时合法有效,并在此基础上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过错作出准确判定。
徐某诉某农副产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网络经营者违反销售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与某农副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取得联系后,双方于2024年5月9日达成协议,约定徐某以包邮的方式购买该公司新款拖拉机一台、旋耕设备和1米宽皮带筛子各一个。
记者注意到,指导案例170号《饶某某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的虽然是行政规章,但涉案房屋已经鉴定为危房必须拆除,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可能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商务酒店,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因而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则,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至第36条所确定的规则,不包括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等特别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