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与小吴均是在校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在校 内,虽然是在放学时间段,但学校仍应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职责,由于其疏于对学生的监督、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学校对小杨此次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的迟永平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这种情况发生之后其实是要分三种情况的,主要的区别是受伤者的年龄,8岁以下,8到18岁,及18岁以上,亦或者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某村幼儿园内,小林(化名)课间在教室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到小明(化名)的右眼,导致小明右眼受伤。经过几次治疗,花了高额医疗费,小明依然没有治愈。经鉴定,小明右眼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后来,小明的父母将小林及其父母、幼儿园等告上法院。
学生课间意外受伤 学校应不应该担责?法院:此案不能认定学校存在教育管理责任,且事发后学校及时处理,无不当之处,不必承担责任在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中,与同学们嬉笑玩耍是许多人的美好回忆。但是,如果玩耍失了分寸,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学校、学生、家长应各自承担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