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以姻亲关系为基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应更关注其对生父姻亲关系的附随性,而不宜强调其独立性。《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不能当然推导出已经形成抚养教育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拟制血亲;
10年前李阿姨再婚时,继子小辉11岁,小明17岁。李阿姨与老伴一同将小辉抚养成人。去年老伴离世后,李阿姨因病生活难以自理。老人希望小辉和小明能承担养老责任,遭到拒绝。继子女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依据抚养事实不同,小辉负有赡养义务,小明无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