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所以,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及调查后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向他人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开庭时只能作从轻辩护,不能作无罪辩护,希望赵某能主动认罪,这样法庭会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判决,但是赵某认为应该作无罪辩护。请问,律师可以不按赵某的意思辩护吗?
众所周知,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近期,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辩护人违反“律师职业规范”,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