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4年7月,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他指出:“在法庭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及“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实,那就不应该折磨无罪的人”。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一直以来是一个很响亮、并且极其正面的司法口号,也是众多学者的积极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