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双方发生碰撞而造成人员或者财产伤亡引发的交通事故,第二种则是责任划分相对复杂的“无碰撞交通事故”,即虽然双方没有发生直接接触,但一方的驾驶行为对另一方的事故具有影响,这种时候也认为双方当时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要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进行判断,在难以分清各自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今年12月2日是我国第12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文明交通,你我通行”。在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一起来关注“无接触交通事故”。很多人可能认为,只有车辆人员之间产生了碰撞才算交通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口时,为躲避吴某驾驶小型轿车摔倒在地,事故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查,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没有发生接触和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吗?基本案情2024年3月14日下午,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省道自东向西行驶,突然减速停车向右拐弯,未打右转向灯。后方李某骑一辆二轮电动车减速避让不及,冲出车道撞到路灯柱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又没碰到他,我为什么要担责任?”在大部分人的认知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是开车撞了其它的人或物,可是有时明明没有发生碰撞却要承担责任,究竟是怎么一回事?9月4日,山西交警通报了两起特殊的“无接触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