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之,小区停车位成为了紧俏商品,停车位不仅实用价值极高,在某些地区,停车位还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在相关案件中,对于地下部分的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司法观点较为统一,即地下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开发商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区分车位类别界定其法律性质和产权归属,地面车位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地下人防车位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用益物权。
编者按:随着居民私家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常因停车收益而产生纠纷,地面停车与地下停车收益归属并不一样吗?如果权益属于业主,为什么业主还要交停车费呢?物业也对其付出了管理劳务,那么这部分收益到底应该属于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