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山西省人社厅对明年实施的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细节进行说明,其中,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晨报讯 (记者 乔静涛)12月2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鼓励子女通过缴纳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我省鼓励子女通过缴纳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三号)《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双制度。一方面,随着职工养老保险实现“16连涨”,企退人员的养老待遇不断提升。而另一方面,以农民为主的城乡居民待遇也在逐步提升。如:江苏等省市的基础养老金额度再次提高。
一、政策实施日期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0月18日补充养老保险 2021年1月1日(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二、待遇领取年龄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补充养老保险 年满65周岁三、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共10个档次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500
推动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改善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是当前国家重点改革政策,随着老龄化人口的加剧以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提升,在2021年国家就开始大力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从而改善人民群众的基本养老保障水平。
经系统核查,截止目前,2024年10月份我区城乡居民到龄仍欠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险”)保费人员379人(见附件一)、欠缴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补充险”)保费人员683人(见附件二)。
这部法规是全国首例,旨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意义重大,尤其是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和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条例》在制度设计上下了很大功夫。《条例》不分章节,共有25条,大体分为六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