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是否存在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可以进入再审的事由,而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的存在,故其此项理由不能成立。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