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廉政语境下的一类腐败行为,利益输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公共利益转换成私人利益的活动过程,其实质是公权力的私有化使用。对该类腐败行为进行类型化梳理分析,有助于准确界定和区分相关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更好指导监督执纪执法实践。
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涉房贿赂认定的若干情形》署名文章,全文如下:涉房贿赂认定的若干情形房产作为不动产,兼具使用属性和价值属性。因房产的价格普遍较高,通过收送房产实现利益输送逐渐成为贿赂犯罪的常见手段。笔者结合实践,对涉房贿赂认定的若干情形作以下辨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掌握商机,往往意味着多了一分盈利机会。近年来,在各地查处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中,个别领导干部不直接收受财物,而是改为收受或向行贿人索要商业机会,再将商业机会交由指定方或自己运作,从中获取利益。
■ 观察家最高检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最高检将积极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推动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利益输送是指以财物、权力、地位等形式,通过不正当手段让他人获取私利或者自己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属于利益输送的行为:行贿受贿:行贿是指给予他人财物、礼品或其他利益,以获取权益或影响他人决策。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案例】张某系国有银行某省分行领导干部,在集中采购方面为供应商李某提供帮助。张某以其亲属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某巨额借款。李某出借了资金,在张某要求下双方签订了借条,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几年后,张某因害怕被查处向李某归还小部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