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道路上碰撞致使他人遭受损害。面对这起事故,案涉赔偿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与承担?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作出判决。2023年11月的一个傍晚,吴某驾驶着自己未投保交强险的汽车前往朋友家参加酒席。
基本案情2024年05月11日,金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朝阳镇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段,超越前方赵某驾驶的多用途载货汽车时,由于驾驶原因导致车辆失控,与印某停放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撞,造成金某驾驶车辆中的乘客何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地并不局限于常规的公路和街道,还可能在一些特殊的环境中,如施工工地。
车主名下投保在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两辆车由不同的人驾驶,发生事故后,被保险公司以交强险不保障被保险人自身的财产损失等为由拒绝理赔——澎湃新闻2月1日从宁波鄞州法院获悉,该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900元,目前保险公司已全额履行。
大小新闻客户端12月22日讯 2021年11月6日,被告刘某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原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后致原告王某某车辆又撞至被告宋某某驾驶的车辆,致车辆受损,原告王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被告宋某某无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