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提供工资条,合理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一些劳动者认为,在试用期内,自己还不算正式的员工,单位可以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等转正了再签即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南都讯 记者 张小玲 企业未将员工实际工资明确在劳动合同,导致员工离职时月工资结清数额产生争议,深圳人社近日公布这一案例仲裁结果,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员工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采信了员工8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员工离职前还有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和公司把工资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