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起,本市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个税减征政策的执行标准由全年减征7320元提升至9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明确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深化个税改革,关爱特殊群体。
享受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范围:政策中对残疾人的规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自然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