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青岛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其中明确,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申请人及配偶在青岛市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在房屋租赁期间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城镇其他近亲属家庭户或者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经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区放宽商办用房户口准入条件通知如下:在新区城镇取得新建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合法产权型房屋人员,可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申请本人及近亲属依次在城镇近亲属家庭户、房屋所在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包括,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在房屋租赁期间可申请集体户落户。本次新政对落户政策进行了哪些调整优化?
(记者 樊瑞琳)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明确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在青岛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在房屋租赁期间可以申请集体户落户。
海报新闻近日,青岛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进一步扩大人才落户范围、持续放宽居住落户政策、拓宽亲属投靠落户渠道、加大稳定就业落户支持力度、鼓励投资创业落户、完善服务保障等六项内容,大幅放宽落户限制,为在青岛有稳定居住生活意愿的居民提供
其中明确规定,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在房屋租赁期间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城镇其他近亲属家庭户或者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青岛发布”消息,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其中明确,居住落户方面,一是扩大可落户房屋类型范围,由居住性质的产权房屋放宽至合法产权房屋。合法产权房屋包括已办理产权权属的房屋和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新京报讯(记者 张建)3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提及,取消原有购房面积限制,在青岛市取得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均可办理落户。
6月2日,青岛市城阳区发布《关于放宽商办用房户口准入条件的通知》,在城阳区取得新建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合法产权型房屋人员,可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申请本人及近亲属依次在城镇近亲属家庭户、房屋所在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青岛市人民政府网站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取消原有单套商品住宅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90平方米以上、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6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限制,实现在青岛市取得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人员(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
青岛日报11月29日报道近日,青岛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从扩大人才落户范围、放宽居住落户政策、拓宽亲属投靠落户渠道、加大稳定就业落户支持力度、鼓励投资创业落户等多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户籍新政提出“租房即落户”,成为户籍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
最近,国务院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同期,国内多个新一线城市及二线城市宣布放宽落户限制,在重庆、成都、东莞、武汉等地,市民购房即可申请落户。在青岛和沈阳等地,新市民可以通过租房来申请落户。
11月18日,据“青岛发布”公众号消息,青岛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从扩大人才落户范围、放宽居住落户政策、拓宽亲属投靠落户渠道、加大稳定就业落户支持力度、鼓励投资创业落户等五方面提出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