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确立债务人为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管理人为监督主体的二元模式,但是对于监督期内管理人具体监督权限、监督义务、监督方式等基本问题却语焉不详,以至于管理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或“过度伸手”或消极怠工,而且缺乏救济安排。
□陈华谋(常德市正浩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众所周知,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和清算,这三种程序的启动分别对应了不同的主体,程序之间依法可进行相互转换,如清算转重整、清算转和解、和解转重整、重整转清算、重整转和解。本文旨在探讨重整转清算的程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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