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再审须知及注意事项——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为视角《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江苏省省会南京市。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4-02-01 11:08:10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