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有房屋管理,保护公有房屋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单位产房屋移交和委托管理前,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移交和托管意向书面通告全体承租人,并征得承租人同意。
天津北方网讯: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市近日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管理办法将从下月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据介绍,新管理办法呈现两大变化:增加亲属公证流程,今后公产房交易费用增加了。
10月10日,北京京诚集团崇东房屋管理有限公司就原告提出的承租人变更申请作出答复:《北京市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生活居住两年以上的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他成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