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知情,婚内炒股大额亏损,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近日北京高院一则裁判案例或可给予警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丈夫范某名下,且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辽宁沈阳的小于与杨某是二婚夫妻,婚后查出患病,治疗期间卖掉了两套婚前房产,获得购房款121万元。小于病重后就给父亲老于转账53万作为养老钱,没想到小于刚去世,丈夫杨某就以这53万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老于全部返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