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非通行时发生事故的,不适用交强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轮胎压路机是否属于必须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如遇事故,是否应该在法律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先进行赔偿?近日,建始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回顾小魏驾驶小型轿车因操作不当与郝某停放在道路最右侧车道的轮胎压路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魏受伤、两车受损。
基本案情2023年9月30日,董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G331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裴德镇德兴桥附近,与前方同向行驶杨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四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车辆报废及其受伤入院治疗的交通事故。杨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未投保交强险。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刘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辩称,对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有异议,交警大队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其驾驶的装载机不是机动车,而是工程机械,属特种车辆,无需登记上牌和购买交强险且无法购买交强险,要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对
2021年5月20日18时许,李某1驾驶轮式拖拉机翻耕修整完傅某等人的水田后,请傅某帮忙拦停过往车辆,由省道道路西侧的农田倒车驶入省道时,遇李某2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该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与轮式拖拉机尾部举升的旋耕机侧面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李某2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近日,某地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轮式旋耕机和电动摩托车相撞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2年11月24日,原告姜某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与被告胡某驾驶的轮式旋耕机发生碰撞,造成姜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王磊借同事之名买车,还签了“交通事故免责协议”,可真出了事故,同事能不担责吗?为避免风险,两人还签订了一份“借名买车协议”,协议约定:王磊借用于国谦名义购买帕萨特小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于国谦名下,但车辆归王磊所有,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王磊自负,于国谦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都说车子买得起养不起,养车费用中除了油费和保养花钱比较多外,还有一个花钱大户,那就是车辆的保险。保险一年购买一次,十来万的车要四千左右,二三十万的车就要八九千甚至上万了。无论车开的多少,哪怕一直放着不开,一年也要拿出这么多钱买保险。无论新手还是老司机,只有买了保险后才敢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