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那么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权属如何确定呢?请看本期案例。基本案情原告邓某甲与第三人邓某乙系兄弟关系。
在我国的土地管理体系中,宅基地的性质和归属是一个需要被清晰理解的重要问题。“宅基地不是祖业,是集体资产”,这一观点明确地指出了宅基地的本质属性,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很多人在认知上存在偏差。长期以来,在我国的乡村社会中,宅基地被不少人视为祖业。
本文试图回答:为什么到了1956年高级社阶段,当耕地等生产资料都被集体化时,作为生活资料的宅基地还属于私人所有,而1958年后在人民公社运动中就被基层转变为集体所有,并于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中得到了中央文件的确认。
我国历史悠久,几千年来土地、宅基地都是私有制。在新中国成立前,有许多农民上无片瓦、下无寸土。共产党、毛主席领导人民推翻了几千年来压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成立了新中国,没收了官僚地主、富农、资本家的财产和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