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大数据中心介绍,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我市户籍管理中的“直系亲属”包括哪些成员?
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报业集团联合出品。聚焦法治热点,关注法治人群,传播法治精神。上海法治声音报道责编 | 陆慧【编者按】为了帮助市民答疑解惑、消费维权,满足公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搭建更便捷的法律服务平台,“上海法治声音”集合后台众多的律师和律所,推出“我要问律师”栏目。
因房屋买受人张先生拒不协助办理“公共户”迁移手续,也不支付剩余房款,房屋出卖人戚女士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提供涉案房屋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的全部申请材料,协助办理滞留户口人员的迁户手续并支付第三期购房款15万元。
原告郑某某为了通过自己和女儿落户天津的方式而达到女儿参加天津2019年高考的目的,经过和某天津户口服务处二被告孙某某、赵某某咨询、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二被告给原告及其女儿落户天津,原告给付服务费25万元。
在二手房屋买卖中,房屋上一般会有原房主或案外人的户籍,因此买卖双方常在合同中对迁出户籍作出约定,要求出卖人在一定期限内迁出房屋上相关人员户籍。当出卖人违反约定引发迁户纠纷时,房屋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吗?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