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盛夏都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尤其是一些野外河流、池塘、水库等,“野泳”致人死亡事故频发。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巴城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野泳”溺亡引起的纠纷,年轻小伙儿“野泳”不幸溺亡后,父母将事发地的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维扬书生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名顾客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低头看手机导致摔倒,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月28日 澎湃新闻)上海一中院的这一健康权纠纷案的判决,在网上引发广泛热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共空间日益扩大,人们在各类经营场所进行休闲娱乐活动时,因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行为是如何规范的?
在我们的生活中,在公共场所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比如,超市买菜踩到水渍滑倒、雨雪天气逛公园不小心摔伤、乘坐电扶梯被人撞倒、去博物馆游览被流浪猫抓伤……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谁来赔偿?如何判断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究竟是由经营管理方负责,还是伤者自己承担责任?“人民说法”提醒,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公众自身也应注意防范。【案件回顾】王大爷到银行办理业务,离开时适遇李某进门,李某手扶门帘让王大爷先行,期间二人有接触。王大爷迈出大门后被门前的地槽沟绊倒。
本报太原5月5日讯(记者王佳丽)近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山西省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管理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责任落实、源头风险管控、现场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支撑保障5个方面,对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和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进行任务分解并分
原标题:游客假草坪上摔伤起诉获赔3.4万余元;男子海边失足落水溺亡起诉物业索赔被驳回——(引题)在公共场所出意外,责任谁担?(主题)法治时报记者 王天宇近年来,公共场所中因安全问题引发的争议不时出现。那么,在公共场所不幸摔倒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类公共经营场所的休闲娱乐活动越来越丰富多彩,参与公共娱乐活动的人群也越来越庞大,发生安全隐患的概率也增加了,其中涉及到的事故双方的义务责任纠纷也相应增多,比如在饭店吃饭时不小心受伤,在超市商场等场所消费时不小心摔伤等,这些意外事故的发生在所难免,如果真的遇到这种情况,受伤的一方能否主张所在场所承担赔偿责任呢?
近日,湖南长沙,疑儿子在盒马鲜生摔倒没人扶,妈妈怒而砸店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并冲上了热搜话题榜。诚然,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容不得半点闪失。但近年来,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摔倒受伤事件屡见不鲜,在责任归属上,到底是谁的过错?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