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目的是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刑终21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桂龙,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大专文化,天长市看守所民警,户籍地天长市,住天长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在《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审理谈话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案件审理部门开展审理谈话工作的目的、要求和程序,并首次规定了一般应进行审理谈话的情形,增强了实操性,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