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目前部分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是否必须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有权直接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要求用人单位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