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 264 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这个加倍利息是原来的利息的加倍还是其他利息?
最高院执行局: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执行解答转自|普法新视野来源|最高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执行解答1、【退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一般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隆清、简爱兰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11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隆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代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共270631。
律师手记:本案为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后发回重审的民间借贷案件,作为代理律师主要针对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展开工作,针对担保人名字的签署、按捺指印是否为本人所签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指印为本人所按,签字非本人所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