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的迟永平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这种情况发生之后其实是要分三种情况的,主要的区别是受伤者的年龄,8岁以下,8到18岁,及18岁以上,亦或者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校园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必然要担责,这是很多家长的固有认知,但法律规定真是这样吗?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我们来看看江苏无锡这起小学生受伤的案件,法院是怎么判的。
小杨与小吴均是在校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在校 内,虽然是在放学时间段,但学校仍应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职责,由于其疏于对学生的监督、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学校对小杨此次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学生在学校受伤,谁来担责?_大武汉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2月11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董星星)2月11日,在周二之约直播间,长江新区阳逻街周冲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蒋叶婷向法官提问:“小学生在学校受伤,谁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