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董某与防城港富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其开发的一套商品房,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交付,交付条件为竣工验收备案,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将交付的条件变更为五方竣工验收。
【前言】购房是许多人的梦想,也是许多人的烦恼。在购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风险,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开发商未按期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他们有没有权利主张违约要求赔偿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分析一下。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或后续维权过程中,开发商总是或有意或无意的传递这样的信息:如果不是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购房者是不可以拒绝收房的,即便拒绝收房,开发商也不构成逾期交付,不会因此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3日讯(全媒体记者 孙占锋 通讯员 王曦 汤丽平)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许多人的梦想和追求。购房后满心欢喜等待交房,交房日期临近却被告知开发商无法按约定日期交付,需要延期,遇到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