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这里所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认定事实呢?法官和我们一样也是吃五谷杂粮的凡人,并不具备洞悉一切的上帝视角,所以法官只能通过客观证据来认定事实。
《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以及相关规程,对证据的一般规定、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从其章节和条款安排可见,对证据认证的功能是决定在案证据是否能成为定案根据的关键。
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是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证据有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缺一不可。下面讲一个真实的案例,20年前,我因开办水泥预制厂,转让了张某3.2亩土地,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几年以后,张某反悔了,说我从租地就没给过他一分钱的地租,后来张某把我告上法庭,以自租地就没收到一分钱地租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原则。这种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法律效果的不确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也容易滋生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