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葆莳副教授在《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27条解释论》一文中,以前述问题为分析对象,立足于《民法典》的规范体系,同时结合域外法律经验,厘定形成抚育关系之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性质,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继承权的规范依据,从体系化角度解释了《民法典》第1127条的适用条件。
原创 施风蕾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民法典的颁布明确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但法律缺乏对“有扶养关系”和“继父母子女”这两个条件的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极易出现法理情相互冲突的困境。
刘先生先后经历两段婚姻,但并未生育子女。随着他的病逝,关于其遗产继承产生了新的问题:第一段婚姻中的继子小方认为继父的第二段婚姻并不影响自己的继承权,与刘先生的现任妻子发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最终虹口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刘先生的遗产由双方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