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是否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需要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怎样才是‘合理的保护措施’呢?”“员工离职、跳槽后容易引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与员工、前员工有关的商业秘密如何保护?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企业员工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商业秘密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和机遇,也是推动社会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然而,商业秘密专业性强、侵权行为隐蔽、维权成本高,给企业带来不少挑战。
刘某于2012年入职A公司,从事药物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2013年1月,刘某将A公司大量文件转存至其私人存储设备,A公司认为上述文件中的21个文件为商业秘密。经交涉,刘某签署同意函,承认下载了33个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并承诺允许A公司指定人员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
为进一步发挥“三城一区”和重点园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和法官工作站服务创新发展的职能作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开展“法护创新”巡回审判工作,建立了“院领导领衔、优秀法官对接、各庭室支撑、全院资源协同”的常态化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深化诉源治理,靶向服务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和首都高质量发展。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家族的一员,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至今没有单独立法,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十分必要。迄今,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尚未对“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我省在全国首推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 商业秘密保护,你了解多少?东南网5月13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林智岚)日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检法司四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福建省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下称《机制》),积极探索建设具有福建特色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今年6月,吉利诉威马汽车窃取商业机密和技术侵权案件,终审判定威马赔偿吉利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约6.4亿元;2022年12月,“蜜胺”技术秘密侵权和专利侵权两案迎来终审判决,四侵权人全额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
在知识经济和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针对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出现的疑问,6月21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了详细解答。问: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和基础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