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时分,几名十八九岁的年轻人结束了酒局,之后来到江边,其中两名小伙脱掉衣服,随后下江游泳,结果两人不幸溺水身亡……这是去年夏天发生在四川广安境内的一起悲剧。事后,其中一死者鞠某的家属将当晚一起喝酒的另外4名同伴起诉至法院。
今天(8月15日),记者获悉,前段时间,常州某湖泊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20岁出头的小伙子和同伴一块儿去野泳,不幸身亡。事后,小伙的家人将结伴野泳的5名同伴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玲玲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具备一定的判断力,但其仍在自己不会游泳且河道湿滑、水流较急的情况下,无视危险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就自行坐在堤坝上玩水,最终导致不慎被水流冲走溺水身亡的惨剧,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每到夏天,为避暑纳凉,人们结伴到野外河流、水库、湖泊等水域游泳戏水的现象较为多见,游泳时出现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很有可能从“溺水”一不小心就成了“溺亡”,那么相约出行游泳的过程中如果有人受到人身损害,同行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3个年龄六七岁的小朋友结伴游玩,6岁的小明不幸溺亡,其父母在悲痛之余,将7岁的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7岁玩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依法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每年盛夏都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尤其是一些野外河流、池塘、水库等,“野泳”致人死亡事故频发。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巴城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野泳”溺亡引起的纠纷,年轻小伙儿“野泳”不幸溺亡后,父母将事发地的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14日讯 炎炎夏季,四名好友聚餐后去江中游泳,其中一名不幸溺亡,三名同伴是否需要承担责任?9月14日,记者从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获悉,在一起生命权纠纷中,认定3名同伴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李峰、张明、王利、艾武四人系好友。
男子跟随跳河瞬间(视频截图)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4月7日,湖北仙桃一处河段发生悲剧。两名年轻男子在河边开玩笑打赌,相约跳下河游泳时,其中一人不幸溺亡。事件在网络引发关注,有网友疑惑,参与打赌的男子,是否要承担责任?同行的女子拍摄到事发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