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案情简介2019年9月18日,张三入职某公司,从事机修工工作。2023年4月6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张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仲裁委裁决后,孙某诉到法院。
笔者保守估计一下,90%以上的职场人可能都不懂什么是加班。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标准支付工资……”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社会观念的进步,很多公司签到打卡的方式都变成用手机签到了,其中钉钉、企业微信都具备这些功能,而且非常完善也非常好用,而在企业管理中,用软件打卡和请假也属于普遍的现象了,那么员工可以拒绝吗?
在采访“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时,《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法庭最近审结了一起类似的外卖骑手劳动争议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对外卖骑手的诉求不予支持;而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外卖骑手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加班费用,法律的规定是很明确的,一般情况下是1.5倍工资,如果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那就是三倍工资,因此上,特别是现在疫情严重的情况下,别说是一般企业了,就是国家的事业单位或者公务员都愿意在春节,国庆等假日进行加班,因为,首先,疫情原因,大家都出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