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生效。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上学、服役、务工、婚姻等原因,户口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公务员外,家里仍有房屋或土地的,经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户口迁入农村,重新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他村民同样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包括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土地价值提升,农村户口涉及土地权益、集体资产分红、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如一些地方因拆迁补偿,农村户口能带来巨额收益,且村集体经济发展会给村民分红,户口回迁可参与分配。另外,城市生活成本高,房价、物价压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