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胞们极为关注的育儿假。侵犯职工育儿假合法权益。落实落地育儿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规定。同时,对于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通过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完善育儿假,为了支持家庭生育养育子女,《人口计生条例》增设了“育儿假”,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原标题:育儿假需走出纸面,落到实处近日,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与育儿假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刘先生原为某公司的员工,后于2023年11月离职。刘先生发现,自己2023年休假时曾向公司申请休育儿假,并提交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原标题:男子申请休育儿假被拒,这个假为何这么难请?育儿假作为近年来我国新增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一直广受关注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理解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日前有一位男员工向公司申请育儿假被拒被扣了4天年休假员工不服并状告公司要求支付未休的年休假、育儿假等工资法院会怎么判?
近期,各地陆续通过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制定配套意见的方式,出台育儿假有关规定。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上海、重庆、河北、江苏、安徽、江西、湖北等多个地方都提出了延长产假和陪产假、增设育儿假等措施。
9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决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