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购房逐渐成为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头等大事”。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一些人会选择购置未办证的安置房,随之也会引发出一系列的问题和纠纷。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因拆迁安置房连环买卖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其名下回迁房出卖给原告,两被告收到购房款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手续,现该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未果,即
买了套二手房,办理了交付,还持续出租了四五年,但突然之间发现,自己的房子居然让原房东给“抵押”了,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抵押。那么,明明是自己的房子,怎么就让人家给“抵押”了,而自己却浑然不知呢?原来,问题就出在所买的房子的“性质”上——安置房,具体看看怎么回事。
拆迁安置房相较于普通商品房,凭借其价格优势吸引了众多购买者。但购买拆迁安置房可能会面临产权、政策、办证等方面的问题。那么,这些拆迁安置房是否能像普通商品房一样买卖?在买卖过程中倘若产生纠纷又当如何处置?
【摘要】当事人从二房东处购买拆迁安置房,因原房东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导致当事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为此当事人与原房东跳过二房东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此通过诉讼方式判决原房东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未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