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张某,A市生态环境局局长。2018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开展环评检查期间,张某主动联系A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属于市管国有企业,投资开发的某项目在此次环评检查范围内)负责人王某,要求王某将其个人的10万元费用发票在城投集团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时对什么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了明确解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列在“贪污贿赂罪”一章之中,罪状描述中也明确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赵某均在未见到生猪、不清楚生猪的来源和健康的情况下,向李某、艾某、黄某、张某四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01张、生猪6942头,以此方法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他人好处费25万余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小宁 通讯员 易路勇“被告人岳海陆利用负责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职务之便,在项目管理、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2万元……”今年6月10日,四川省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阳城投公司)原副总经理岳海
郭某,中共党员,某县常务副县长,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等工作。本案中,对于郭某、林某的行为,是违反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侵占公私财物的违纪行为,还是违反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有三种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