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人了,在确认双方责任时,交警部门却依据“机动车”标准来划分责任,这是咋回事?2021年3月,拥有C1机动车驾驶证的小李骑行电动两轮车,与行人小陈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小陈受伤。经鉴定,小李所骑行的电动车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即机动车。
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情回顾姜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骑电瓶车的郝某相碰撞,造成机动车与电瓶车两车损坏、郝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姜某负主要责任,郝某负次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进行相关责任的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只要存在过错就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在交通事故面前,生命往往不堪一击,因此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安全行车、文明行车、守法行车,这既是对自己生命财产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负责,否则一旦出事,可能酿成人间惨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