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事人在科华北路锦绣路口等 46 处的占道施工,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