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案例:2015年,张某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赵某名下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的一套房屋,并陆续向赵某支付了35万元购房款,双方约定剩余1万元待房屋过户后交付。之后,张某顺利入住该房屋,赵某也将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张某,但迟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民法典》第406条第二款规定: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