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理论上一般称之为对犯罪工具的没收。但在没收的限度上,究竟是应当一律没收,还是要考量具体情形区别对待,欠缺可供参照的具体标准,时常成为困扰实践的难题。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姜琳炜为我们讲解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和处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