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该提问者95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是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但由于该提问者参加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与该提问者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是经过劳动局审批通过,由劳动局下发了招工调配令和招工登记表后,签订的正式合同制职工的劳动合同。
你1990年参加工作时是属于临时工,对于1990年2月到1994年12月不认定为工龄,我认为这是正确的,从1995年1月1日开始认定为连续工龄,这是按照劳动法对职工和企业劳动关系作为依据来认定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和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在本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就应当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据我了解,有的企业在当时给职工建立了每个人一本养老保险手册,在这本手册上记录当时职工每个月的缴费情况,有的企业当时在所在的社保机构打印了相关的缴费凭证,也都一人一档的存放在养老保险手册里,如果没有这两样东西,在我们当地,职工的个人档案中也会有一张《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核实表》以证明职工当时的参保情况。
首次接触到子女顶替父辈工作的档案,检索了一下有关方面的政策,还真能找到相关的支持政策,在建国初期,劳动部曾经颁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中第六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是这样描述的“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从字面上来看,条款只适用于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后来随着时间的变化及社会原因,国家放宽了这项条件限制,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就业制度,成为国家对于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特殊福利延续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