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何以发生”系列文章由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副主任潘君辉律师、民商事诉讼一部邹忠政律师、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周超颖律师和吴倩律师助理负责撰写,聚焦民商事二审、再审代理,探究诉讼逆转的原因,发掘规律,介绍做法。
修订条文如下:十四、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等行政违法的行为人,如果需要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那么,有四种方式,一是通知,二是传唤证传唤,三是口头传唤,四是强制传唤。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