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修改,将残疾、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由原来的“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修改为“城镇”一个标准,在社会上引发了关于“同命不同价”的讨论。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3日消息(记者 陈栋)3月3日上午,海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副院长张玉萍发布了海南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以及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工作的相关情况。《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亮相。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出现因城乡户籍等因素导致赔偿金差距悬殊的现象,引起广泛讨论,除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相关规定提出质疑外,还有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
记者董柳、林洁、黄丽娜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央视财经《第一时间》)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地区差异等因素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一“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彻底终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拟公开征求意见,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进行修改,取消城乡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