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适用》杂志】编辑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12期刊登的王某琼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未登记房屋认定案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了行政行为吸收理论,这对于丰富行政行为理论,探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都知道,未经登记的房屋一般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尤其是当这类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时,相关部门通常就会以“一刀切”的形式,对无证房屋,即未登记的房屋不予补偿或是给予极少的补偿,并口头上限期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陈金色、陈得福的房产相关权利人: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因陈金色、陈得福的房产未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进行产权登记,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张先生一家的房屋建设于1986年左右,几年前,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征收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几十户人家,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张先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随后,张先生的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对张先生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其理由是张先生家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没有依法登记,所以被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