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 辉【案情回放】2014年8月1日,陈某与广州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2014年9月份,由于业务扩展,公司亟需某方面专业人才,考虑到陈某于北京某重点科技大学硕士生毕业,知识面广,公司决定将陈某派遣出国培训3个月。
“采耳店招收学徒,无经验者可学习培训后上岗。”在采耳店参加岗前培训一段时间后,三名劳动者感到不满,纷纷要求解除合约,却被店方要求支付培训费。近日,广东肇庆市德庆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庆法院”)审理该起案例,依法判决三名劳动者不存在过错,无须赔偿经济损失。
“采耳店招收学徒,无经验者可学习培训后上岗。”三名劳动者在采耳店参加岗前培训,但培训结束后,双方却因培训费、劳务报酬等起纠纷,对簿公堂。近日,肇庆市德庆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庆法院”)审理该起案例,依法判决三名劳动者不存在过错,无须赔偿经济损失。
眼下正值求职季,高校毕业生即将走向职场,开启人生新篇章。但涉世未深的他们很容易落入不法分子设下的套路和骗局。从不法黑中介,到试用期“白用”;从合同“霸王条款”,到培训课“被套路”……毕业生求职需要躲避的“坑”真不少。
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由于许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认识不够充分,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存在诸多与法律之规定相冲突的地方。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在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下,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一些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