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我国就建筑业制定了相关标准并且设置了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但建筑市场上,很多民营建筑企业、施工班组由于资质管理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但又实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
关于转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三款对转包概念予以规定,即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