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按规定,只要参保者的离职,没被用人单位做除名或开除处理,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就可以认定。但参保者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国企或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单位,且参保者还必须有当地社保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工作年限,且参保者档案里必须有参保者最初参加工作时的招工调配令或招工登记表,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被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是是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具有国家或是省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来作为依据的,认定的依据就是个人人事档案,如果没有个人档案,或是个人人事档案不完整,缺少资料的,都要想办法通过以前单位的相关档案材料来证明,只凭自己空口说白话,拿不出社保部门承认的过硬历史资料,那一切都是徒劳的,可能就只能白白忙活了。
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