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层对第三人责任(以下简称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是本次公司法修订过程中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公司法》第1条明确了公司法立法目的之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前提下,相关规范不仅没有为董事履职增设容错机制,反而增设了董事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提升了董事的履职风险。
作者:吴刚梁当前,国有独资、全资公司设有外部董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设有独立董事。有人说,不论是外部董事还是独立董事,其实都是“花瓶”,很难真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情况真是这样的吗?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长期广受诟病,说他们既不“独立”,又不“懂事”。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 近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