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工资的基本原则,也即,应当与休产假前的工资标准保持一致,不得降低。
随着社会福利保险体系的发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日趋完善,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生育津贴与工资能否兼得?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
大河网讯 为了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到医保政策,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与大河网联合打造了“河南省医保中心直播间”,并推出“小保讲医保”系列短视频。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是什么?发放标准是什么?主播君小保为大家解答。